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6-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黃挺維
債 務 人 賴品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32,035元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起 2.295% 自民國115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73,802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起 2.295% 自民國115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