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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主張本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補正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