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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呈報清算人(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司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昕喬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育璇

關 係 人 昕喬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昕喬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之3」,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