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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576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芃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及路竹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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