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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3256號

債 權 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靜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薪資、存款、營利所得等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南港區等等,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