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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隆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07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吳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如已有執行標的可定管轄法院,自無再以債務人之住、居所等地為補充管轄法院。另按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正芳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瑪家郵局、宏鴻商行、隆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及薪資債權;查詢債務人吳正芳之勞工保險資料、證券與往來券商明細資料;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吳正芳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等。經查,債權人指明之第三人分別址設屏東縣瑪家鄉、屏東縣屏東市、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說明,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