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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85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 務 人 蘇錦屏

債 務 人 蔡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蘇錦屏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債務人蔡玉女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處,分別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債權請求權為強制執行,而查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