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意工程有限公司、胡如意、胡欽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如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福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