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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海商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香港商伍航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李研緹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楊思莉律師

被 告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冷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許祐寧律師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86,132.125元及新臺幣82,2

90元,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9月11日)之美金

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0.355換算成新臺幣,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831元【計算式:(86,132.125

×30.355)+82,290=2,696,83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090元,扣除原告已繳32,154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

判費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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