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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耀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雅致板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又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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