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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代墊工程款等(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友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清松陳再發陳金德陳再傳陳再吉陳柏仰陳家世陳韋達陳家正陳韋辰陳柏佑陳建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友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栢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因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22,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