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勞務費用(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鳳、黃韋翔、黃韋淇間請求給付勞務費
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7
4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