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林乾坤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17462-0 股票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