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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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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江伶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0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於114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96707 股票 1 623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80734-1 股票 1 34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22121-6 股票 1 19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84951-6 股票 1 14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47649-0 股票 1 35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22454-4 股票 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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