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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址同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宥達

朱康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111萬5,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