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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7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楊宜臻楊詠珽王靖喻即楊王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8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28,869元 114年7月1日 清償日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