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曾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115年8月20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