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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曾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115年8月20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