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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陳國賢

被 告 李淑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