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停車費(2026-07-29)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9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萍
訴訟代理人 蔡茂益
被 告 羅鈺燕(LAW YUK YIN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