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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停車費(2026-07-29)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9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萍

訴訟代理人 蔡茂益

被 告 羅鈺燕(LAW YUK YIN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