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4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蕭鼎宗
被 告 馬文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黃秀環及馬文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新臺幣151,505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黃秀環及馬文
彬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1,50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