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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王劍軍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