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6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創意佳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7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被 告 創意佳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創意佳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創意佳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8日邀被告陳俊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0年8月20日動撥借款,雙方約定以115年8月20日為借款清償期限,利息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計年息0.9%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自111年7月1日起按第一商業銀行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66%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目前計息利率為年息3.375%),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逾期未繳,每次違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計息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被告於114年8月27日最後一次還款8,646元,經抵充部分借款本金及計至114年8月19日止之利息後,即未再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借款本金105,673元,及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付。爰依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經核並無不符,應認實在。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