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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葉宇哲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34,3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

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14日止(見民事起訴訴

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209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4,380元) 1 利息 3萬4,380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4月14日 (88/365) 10% 828.89元 小計 828.89元 合計 3萬5,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