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姚有庭黃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
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及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8,123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50,000 350,000元 2 利息 350,000 114/7/15 115/5/25 (315/365) 6% 18,123元 小計 368,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