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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等(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被 告 梁永照黃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53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有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要旨足參。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

,其所得之利益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

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經

查:

㈠原告主張伊對被告梁永照有借款債權存在,經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793號判決確定在案,本院復於民國90年2月19日發給89年度執字第2537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依系爭債權憑證記載,梁永照應給付原告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經扣除原告前於90年2月2日曾部分受償202,933元(其中執行費用為43,632元,見本院卷第16頁)後,據原告陳報梁永照仍有本金6,204,038元,及自90年4月8日起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自89年8月23日起按年息1.894%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發生尚未受償之違約金136,948元迄未清償(見本院卷第9頁),據此計算原告截至起訴狀送達法院前1日即115年5月28日止,未受償之本息及違約金總額如附表二所示,共24,138,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又原告訴之聲明1、2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三所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於111年9月28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11年10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黃國洲應塗銷於111年10月12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回復為梁永照所有(見本院卷第7頁),是按系爭土地面積及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200元(見本院卷第27、29頁土地登記謄本),計算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價額為1,741,896元(計算式:5,200×[294+40.98]=1,741,896),而梁永照於111年9月28日贈與黃國洲者僅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115年6月15日函覆111年三前登字第023160登記文件檢附之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為憑(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據此計算前開土地應有部分價額為580,632元(計算式:1,741,896×1/3=580,632)。

是經比較

㈡計算結果可知,原告求予撤銷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行為所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價額較諸原告對梁永照之借款

債權總額為低,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應按較低者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從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6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8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530元後,尚應補繳裁

判費2,340元(計算式:7,870-5,530=2,34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起迄 期間及適用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 期間及適用利率 6,204,038 2,145,145 自8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14,024 自8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73,561 自8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73,561 自8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98,873 自8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98,874 自8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7%計算之利息。 自8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項目 金額 (新臺幣/元) 計算起訖期間 (年月日) 計息利率 (年息) 計算式 本金 6,204,038 利息 14,770,152 自90.04.08起 至115.05.28止 (共25年又51天) 9.47% 6,204,038×(25+51/365)×9.47%=14,770,152.1 違約金 3,027,430 自89.08.23起 至115.05.28止 (共25年又279天) 1.894% 6,204,038×(25+279/365)×1.894%=3,027,430.4 136,948 合計 24,138,569

附表三: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m²)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94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9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