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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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南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6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