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俞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