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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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民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