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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民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