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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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許祐愼(原名許睿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萬9,175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
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
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60元。
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
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萬7,463元 1 利息 11萬5,729元 115年3月30日 115年5月4日 (36/365) 15% 1,712.16元 小計 1,712.16元 合計 11萬9,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