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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許祐愼(原名許睿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萬9,175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

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

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60元。

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

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萬7,463元 1 利息 11萬5,729元 115年3月30日 115年5月4日 (36/365) 15% 1,712.16元 小計 1,712.16元 合計 11萬9,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