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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維修費(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曜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61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64

0元。

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