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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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秉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凱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