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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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歐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海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5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