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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核發115年度司促

字第887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6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

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