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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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聖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