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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2,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