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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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仁忠、劉乃綺、劉恆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4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80,630元【本金276,28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違約金4,3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80,6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
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276,287元 115年4月10日 115年8月10日 4.34 4,041元 2 違約金 276,287元 115年5月11日 115年8月10日 0.434 302元 小計 4,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