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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仁忠、劉乃綺、劉恆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4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80,630元【本金276,28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違約金4,3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80,6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

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276,287元 115年4月10日 115年8月10日 4.34 4,041元 2 違約金 276,287元 115年5月11日 115年8月10日 0.434 302元 小計 4,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