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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誠耐斯撞球館即張巧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3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