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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周伯聰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717,526元(含本金697,351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175.4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