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傳瑋陳彥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命被上訴
人再連帶給付莊傳瑋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本息、再連帶
給付陳彥吾900,000元本息,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2,1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