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6-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5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加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珮均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係: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主張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81,324元,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881,3
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兆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羅仁斌 廖珮均 114年2月18日 925,000元 114年5月23日 2 兆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羅仁斌 廖珮均 114年2月19日 925,000元 1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