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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8-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2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陳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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