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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雄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昇吉工程行即潘俊昇

蓮昇工程行即陳國合

相 對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一、上列聲請人與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4,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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