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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7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址同上

被 告 符岱伶柯順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0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