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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被 告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