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1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8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957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李松穎

被 告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1,284元,及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1,28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