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竣鴻
被 告 梁鎮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93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209,84
5元,及其中197,244元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
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4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
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0,899元(含本金209,845元及已發
生之利息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經扣除原告起
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