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32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陳譽仁高豫娥

被 告 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仟捌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貸款,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借款期間從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117年8月14日止,共5年,並由被告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625計息,另約定遲延還本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迄仍積欠本金106,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利率查詢資料、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等件為佐,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實。依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106,820元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4年3月1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