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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6-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5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王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

年7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請求修繕及室內清潔費用97,300元之請求權基礎以及上開費用之零件及工資分別為若干

;應如何適用折舊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何時購買、使用年數以及

月數、耐用年數)。如未敘明,本院將全部視為零件費用,並以

5年之耐用年數及使用年數計算折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