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2026-07-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雄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藍鳳芝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

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10萬元

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

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相對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

第499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債權額本息、違約金及

程序費用1,000元與執行費544元(利息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應為292,446元,故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92,446元,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953元) 1 利息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0萬8,360.66元 2 利息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萬5,229.54元 3 違約金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萬836.07元 4 違約金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522.95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 1,000元 6 程序費用 544元 - 544元 小計 22萬5,493.22元 合計 29萬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