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2026-07-2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藍鳳芝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
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10萬元
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
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相對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
第499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債權額本息、違約金及
程序費用1,000元與執行費544元(利息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應為292,446元,故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92,446元,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953元) 1 利息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0萬8,360.66元 2 利息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萬5,229.54元 3 違約金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萬836.07元 4 違約金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522.95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 1,000元 6 程序費用 544元 - 544元 小計 22萬5,493.22元 合計 29萬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