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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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琳荃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9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90元。
㈡提出民
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